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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意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每年认定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朱景波

为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教育部等六部门日前印发《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尊重学生隐私 严禁当众诉苦

《意见》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标准和尺度要统一,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以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建立认定结果动态调整机制

《意见》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意见》特别强调,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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